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債 權 人 陳威領即甄品油舖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如為發票請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251,126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