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顏杏瑜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請求10萬元之計算方式。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12月10日」?如為「114年12月10日」,並請敘明理由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