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顏杏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請求10萬元之計算方式。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4年12月10日」?如為「114年12月10日」,並請敘明理由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