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顏杏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提出請求10萬元之計算方式。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4年12月10日」?如為「114年12月10日」,並請敘明理由及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