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陳昶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7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現金等手續費新臺幣2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