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王誌遠
楊紋瓔
一、①
債務人王誌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②債務人王誌遠、楊紋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14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王誌遠、楊紋瓔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