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郁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606元,及其中新臺幣
173,970元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