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501,98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4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另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㈢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