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嘉芸
一、①
債務人鄭順福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 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78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
②債務人鄭順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