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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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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吳方美足即吳政穎之繼承人即品丞海鮮商行



            孫明  

            楊燕齡  




一、債務人吳方美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政穎即品丞海鮮商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明、楊燕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15,0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4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吳方美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政穎即品丞海鮮商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明、楊燕齡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