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方美足即吳政穎之
繼承人即品丞海鮮商行
孫明
楊燕齡
一、
債務人吳方美足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吳政穎即品丞海鮮商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明、楊燕齡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15,0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4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債務人吳方美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政穎即品丞海鮮商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明、楊燕齡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