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債 權 人 王伊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億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4年7月5日,若為民國114年7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是否有誤?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為約定且無其他
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