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債 權 人 吳明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蕭念祖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聲請人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款已負擔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違約金、提前清償之費用、手續費之總額。
㈡承上,前開信用貸款是否已全數提前清償,如是,請提出清償總額之證明。
㈢請補正
本件請求之借款金額。(即借款總額扣除還款金額)
㈣
兩造借款契約並無一期不履行視為全數到期之約定,請補正得一次請求履行之釋明文件,或目前已到期未清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