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9號
債 權 人 張玉妹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郭建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郭建雄之相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為何?並列借款總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