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何子沅即吳柏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即數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及
繕本。(債務人為「何子沅即吳柏沅」抑或「吳萣豐」?)
㈡提出債務人何子沅即吳柏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更名,亦併更正債務人欄及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