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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5號
債  權  人  桓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權人桓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請陳報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3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