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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溢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之借款利率計算方式,並更正聲請利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即最高得請求利率為年息16%。)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