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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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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有甲方全名及簽章之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
    ㈡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有向債務人居所寄送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