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49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嘉軒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有甲方全名及簽章之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 ㈡請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有向債務人 住居所寄送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