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林逸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㈡確認林逸霆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4,926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15年5月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㈦提出催告之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