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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林逸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㈡確認林逸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鈺欣霆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4,926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具兩造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㈤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15年5月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㈦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