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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哲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