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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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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
債  權  人  陳秉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林坤福究為「債務人」或「僅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附表5張支票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正確是否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為1,317,950元是否有誤?(因狀附支票號碼HA0000000、HA0000000及HA0000000○張支票發票人均為林坤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