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債 權 人 王雨涵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
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查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之代表人馬庫斯 弗洛斯曼Markus Angelo Flomann無在台居留址,此有公司登記表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外國為之,依
首揭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