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4號
債 權 人 陳建炘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最新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YT Industries GmbH(統一編號:00000000號)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承上,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營業地及其
法定代理人送達,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住居所未於境內而應為國外送達或
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不得行之。」,雖債權人已繳納裁判費,
惟債權人未補正其餘事項,無法確認本件是否應為國外公示送達,本件釋明不足,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