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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4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杜忠興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蔣逸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 本件債權人;若是,應於 當事人欄載明 聲請人公司名稱、法定 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於狀末用公司印文及 法定代理人簽章,另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各自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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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