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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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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杜忠興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蔣逸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應於當事人欄載明聲請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於狀末用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另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各自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