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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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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誠和品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獻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4,454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送達翌日或民國115年5月27日
    ㈤陳報債務人未清償貨款之金額及進貨百年傳奇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