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5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瓊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張瓊姿前於民國(下同)114年08月12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08月13日起至115年08月12日止,在額度範圍內可隨時動撥及清償,並以一個月為一期,按
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78%機動調整(目前為合計為年息2.5%),依借款本金總餘額按月計付借款利息外,另有約定倘有遲延付息者,將依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期限屆滿前,應將所有借款本金總餘額還清。
(二)查債務人於114年08月13日即滿額動撥借款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整在案,至今未曾還本,然自115年0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果,依約定書之第六條第六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且經合理期間催告仍為無效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故聲請人已將
本案借款全數視同提前到期,債務人應即全部清償所有債務,此立有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催告通知書、交易(繳息)明細表等書面為憑。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書面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催告通知書、交易(繳息)明細表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