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被
繼承人余緯綸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9,993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9,33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99,99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被
繼承人余緯綸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申登死亡,
惟其遺產無人繼承,既債務人係余緯綸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余緯綸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家事公告相關資料。(應給付債權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6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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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應給付債權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