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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保源律師即余緯綸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緯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21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余緯綸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被繼承人余緯綸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申登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選任陳保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如附件,得以因管理遺產,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