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洪郁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睿國際有限公司、林定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
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
本件是否對二張支票之
背書人林定堂請求?如否,請具狀撤回對林定堂之聲請。(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票號BTH0000000、BTA0000000之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林定堂,已喪失追索權。)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