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鐘仁駿即鐘立騰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45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5,77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