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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傑、張瓊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連帶債務人張瓊分債權讓與通知之文件,及需負清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之證明,並標示位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