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凱傑
張瓊分
一、㈠
債務人張凱傑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01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凱傑、張瓊分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403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凱傑、張瓊分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