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81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道誠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30元,及其中①新臺 幣40元、②新臺幣23,295元、③新臺幣550元均自民國11 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①12.98%、②13.24%、 ③14.2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