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0號
債 權 人 王鼎銘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潔霖安健生技有限公司、林克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據號碼為AG0000000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提出向債務人林克繁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如係依
借貸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潔霖安健生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