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綺文
債 務 人 曾慧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1,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張綺文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曾慧英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8,2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張綺文分別自115年4月1日、115年3月1日及11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71,72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曾慧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85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