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岳鵬
陳純純
一、㈠
債務人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岳鵬、陳純純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200,000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岳鵬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800,000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岳鵬、陳純純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