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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債  權  人  杰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杰運租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①車內吸菸清潔費2000元②牽車費用800元③里程超出68公里1公里5元合計340元④延遲一天還車費用平日1798元之4項相關釋明文件。
    ㈤提出抵扣會員費1798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