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債 權 人 杰運租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凱畯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凱畯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40元,然未據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 500元,當事人欄未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又僅提出明細表格、債權人公司工單單號00000000000、通訊畫面截圖等資料以為請求之釋明,
惟就其請求所主張原因事實(債務人115年5月24日至115年5月25日租借車輛之車內吸菸清潔費2,000元、牽車費用800元、里程超出68公里1公里5元共計340元、遲延一日還車費用平日1,798元,總計4,938元扣抵會員費1,798元後請求3,140元),債權人無提出
兩造租車契約、借還里程紀錄、還車日期紀錄、拖車、清潔單據等資料,所提催繳通訊紀錄亦無法確認通訊對象即為債務人,難認已足釋明,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杰運租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㈢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影本。㈣提出①車內吸菸清潔費2000元②牽車費用800元③里程超出68公里1公里5元合計340元④延遲一天還車費用平日1798元之4項相關釋明文件。㈤提出抵扣會員費1798元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114年6月22日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月23日具狀補正上開命補正㈡、㈢事項,提出兩造間115年5月24日、115年5月25日、115年5月26日之3筆訂單確認通知含租車服務條款,依所補正資料,服務條款並無吸菸清潔費2,000元及牽車費用800元約定,亦無相關單據,又原提出之表格無遲延還車及里程超出之相關紀錄,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應負擔本件請求之給付,
是以,本件尚難逕依
非訟程序命債務人給付,故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