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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沐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沐錦於民國111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給付34,773元 (含本金29,642元、利息5,131元)及①其中784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4%計算之利息;②其中19,142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③其中4,261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1%計算之利息;④其中3,424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⑤其中2,031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4%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9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4元
李沐錦
民國115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64
002
新臺幣19142元
李沐錦
民國115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9
003
新臺幣4261元
李沐錦
民國115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1
004
新臺幣3424元
李沐錦
民國115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1
005
新臺幣2031元
李沐錦
民國115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