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沐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李沐錦於民國111年04月間與
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給付34,773元 (含本金29,642元、利息5,131元)及①其中784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4%計算之利息;②其中19,142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③其中4,261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1%計算之利息;④其中3,424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⑤其中2,031元部份自115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4%計算之利息。
(二)
相對人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97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