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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沀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沀旴發給支付命令,未提出本件原始債權人何人、債權人為債權受讓人而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中院漢柒115司促16080號函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具體指出本件分期付款契約書甲方為何人?及提出甲方全名之證明資料」,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收受後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