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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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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
債  權  人  王振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涉犯詐欺、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判決以補足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