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200號
債 權 人 五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3,122元,及自民國115年
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
翌日起算;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算利息,
惟依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依狀附回執
所載於115年4月13日收受且
存證信函言明文到七日內給付尾款,故期限應於4月20日屆滿,
是以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即115年4月21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