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李雪芬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4,172,713元,及自民國11 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7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836,91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