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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34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 債 權 人 蘇振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智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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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