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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
債  權  人  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Xplan艾克斯行銷企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末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及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及衍生勞務損失9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15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於同年7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