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Xplan艾克斯行銷企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末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及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請求懲罰性
損害賠償及衍生勞務損失9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
該裁定於115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於同年7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