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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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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姚向蓓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鐿顯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恩如即劉進田之繼承人、劉櫻慧即劉進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進田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劉進田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