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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
債  權  人  陳立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厚德、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得請求債務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與李厚德連帶給付220萬元之原因事實、連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狀附還款承諾書僅李厚德一人簽章)。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得請求給付全部借款2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若無,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之請求金額。(依還款承諾書所載,僅約定先歸還5萬元)。
    ㈣提出債務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