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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
債  權  人  陳立洋  
債權聲請債務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厚德、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增列理由參照)。又所稱釋明,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厚德為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為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之代表人
  ,顯見上述公司與組織實質皆由李厚德一人操控主導。債務人等於民國111年8月至113年7月間向債權人借款220萬元,債權人依指示匯入債務人公司帳戶,債務人李厚德於115年4月簽屬還款承諾書,承諾於同年5月20日前償還款項。料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等至今仍未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以上開主張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還款承諾書、匯款紀錄錄、轉帳資料為釋明。然參諸債權人所提之還款承諾書,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契約之當事人,亦未據釋明請求上開公司應與債務人李厚德連帶清償之依據,自難認債權人已釋明其對睿禾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量化一號投資有限合夥之請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債務人李厚德部分,其簽署之還款承諾書,雙方未明確約定220萬元之還款期限,又債權人亦未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相關釋明資料,是債權人自未釋明借款220萬元之期限業已屆期而債務人未為清償,其未盡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債務人李厚德部分,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