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
債 權 人 承鴻水電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喬裕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㈣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5月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