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債 權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並確認請求貨款新臺幣「1,972,276元」是否有誤?(因狀附貨款發票5筆金額共新臺幣1,966,787元)
㈢提出債務人永恆天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