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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
債  權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新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於臺南○○○○○○○○善化辦公室,顯屬應依公示送達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提出支票票號R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