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
債 權 人 新台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於臺南○○○○○○○○善化辦公室,顯屬應依
公示送達,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提出支票票號RQ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