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升豪
李欣儒
一、
債務人李升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3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儒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李欣儒為
保證人,如
聲請人對債務人李升豪無財產可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欣儒負起保證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升豪偕同保證人李欣儒前於民國110年1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二紙,向聲請人借貸(一)新臺幣63萬元(分別為59萬元、4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8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6年10月28日止;聲請人借貸(二)新臺幣10萬元(分別為5萬元、5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1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6年10月11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14年07月11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八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五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5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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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